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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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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农药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
农药“三证”即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
商品林和公益林。
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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