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2008年8月,某供电公司管辖的10KV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9月10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供电公司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KV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公司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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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6月8日7时许,某村村民杨XX租用邻村毕X的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雇佣司机张X正在开车收割小麦中,车主毕X登上了收割机的麦仓,当其发现前方的田间低压线路时,便在收割机上喊叫并用麦粒撒向驾驶室试图让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察觉,当收割机在低压线下通过时,毕X后颈部碰触带电低压线,造成低压触电死亡。
经现场勘察,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某村,低压带电导线对地距离4米,收割机高度2.85米。
死者家属李X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村村委、某供电公司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69585元。
问答题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XX,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二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三月十九日十五时,施工人员邓X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側肌力减退。
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米,房主张XX建房承包给李XX的建筑队,邓X与李XX系雇用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
邓X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XX、房主张XX、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问答题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XX,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二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三月十九日十五时,施工人员邓X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側肌力减退。
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米,房主张XX建房承包给李XX的建筑队,邓X与李XX系雇用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
邓X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XX、房主张XX、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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