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可以。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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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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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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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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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问答题
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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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问答题
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