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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在适用范围方面,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和自然人的集合体如非法人组织。理由是经营的企业、自然人、组织有破产的要求,非经营的自然人也有这种要求,特别是消费品的价值很大的时候。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他支付不起了,消费不起了,作为出卖者的债权人,也有公平受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把自然人消费破产排除在破产法的大门之外确是没有道理的,另外一个理由,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一个国家把自然人消费品的破产排除在外在适用范围上很多国外专家提出我们的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破产不仅在经营领域中存在,消费领域也是大量存在的。即使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不把消费破产排除在外,这是一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只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法人,但不包括自然人,这种理由有两点。(1)自然人破产首要要求其债权债务清楚,财产也是清楚的,而目前我国对个人财产缺乏完整的申报、监管机制。所以很难控制他的财产。(2)每个自然人破产生活必需品需要个别鉴定。我国各地生活水平相差太大,没法规范,也不好规范,这两个理由不太成立。确实一部破产法要很好施行要有基础,个人财产要清楚,有监管机制,但不要忘了,英国在1614年就实行了破产法,我们今天很难说比16世纪的英国的个人财产监管更好一些。我们制定规则的目的让人们遵守这些规则,然后形成秩序,在没有秩序时,我们才需要规则。第二个理由也不存在。但从保护人的生存来说,必须把人的生存需要理解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要。例如一个工程师的电脑算不算生活必需品?对他来说,是生活必需品。今天对城市居民来说,电视是生活必需的吗?应该说是。这就是说关于生存的需要不仅物质是需要还有精神需要,但不等于没法执行。
第三种意见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获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企业法人(2)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3)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4)依法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5)因解散尚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程序。这就是适用第三种意见的结果。我们的在破产法连“商人破产主义”这个古老的破产法原则也没达到。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是适合破产法的一个区分原则。民商法典中破产的规定适用于商人阶层,我们连商人阶层也没达到,如个体户,就不适用这东西。这与我们49年我们的法律、生活等各方面强调团体主义,而对于个人、私人我们确实很忽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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