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海北县个体运输户李某2005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李某未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18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李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2倍(3600元)罚款的决定。李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问:
(1)、该县地税局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 正确的。《征管法》第60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罚款。
(2)、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 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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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税务所2006年5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新颖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6年5月16日,税务所对新颖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6年3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5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⑴、责令服装厂5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3000元罚款。2006年5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5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5年5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相关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5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6月2日税务所对服装厂采取了强制执行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该服装厂6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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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责令服装厂5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3000元罚款。2006年5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5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5年5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相关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5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6月2日税务所对服装厂采取了强制执行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该服装厂6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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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税务所两名税收管理员,2006年2月15日在实施税务管理中发现,辖区内吉贝港湾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自2005年12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经查,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3000元,税务所于2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⑴、责令吉贝港湾饭店2月25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0.5倍(1500元)的罚款。
问答题
单项选择题
A.33848
B.33788
C.31248
D.33747.2
单项选择题
A.907.2
B.746.2
C.727.2
D.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