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因为:
(1)成立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据此,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王、张二人同时殴打李,但二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王有杀人故意,张仅有伤害故意,结果是张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李的死亡结果。王、张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则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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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1998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还给单位。张还写了悔过书,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正在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元时,张的贪污行为被单位举报。其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对张能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