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两个条款的区别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m/t”条款,卖方交货数量可为450公吨~550公吨。
在合同中规定“5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soption”条款,即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按此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在475公吨~525公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另外,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予以采用,以免引起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
(2)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可交数量的范围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在500公吨上下5%幅度范围内皆可。
因此,卖方最多可交公吨数为525公吨:500×(1+5%)=525(公吨);
卖方最少可交公吨数为475公吨:500×(1-5%)=475(公吨)。
即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525公吨,最少475公吨。
(3)溢短装条款的计价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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