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与汇票、本票的出票一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但支票出票有特殊要求:
(1)支票的记载事项特殊要求
①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③支票上的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④收款人名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2)从效力上看,有其特殊性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表现在: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未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付款人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
③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于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持票人无法确切知道付款人是否将会付款。因此,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时,才能变为现实权。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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