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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背书与特别背书
一般背书与特别背书是依据背书所作的记载以及背书的目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①一般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
②特别背书则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背书不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包括回头背书、禁止转让背书、无担保背书、期后背书、设质背书、委任背书等。
(2)一般背书与特别背书的款式及法律效力的区别
特别背书是相对于一般背书而言的,其特殊性可以体现在背书的款式上,也可以体现在背书的效力上。主要体现为:
①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是指以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并不限制被背书人的资格,因而不妨碍原票据债务人成为票据的权利人。原票据债务人成为票据债权人(类似于民法中债的混同)并不使票据关系消灭(承兑人成为被背书人的除外)。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
②禁止转让背书。禁止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或相同意思的字样,从而对转让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禁止转让票据可以产生对人抗辩切断以及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效力。但禁止转让背书并不因此而失去可背书性。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只是依其背书而将自己的担保限制在直接被背书人的范围以内,保留对被背书人的抗辩权,对于此后的后手受让人,则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③无担保背书。无担保背书,也称免责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特别记载,对票据承兑或者票据的付款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背书。这种背书不仅对直接的受让人免除担保责任,同时对其后的所有后手受让人均免除担保责任。
④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所为的背书。主要有两层含义:
A.在票据到期日以后作成的背书,可以称为到期日后背书;
B.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可以称为期限后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⑤委任背书。委任背书,又称委任取款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委任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并不以转让权利为目的,而是被背书人以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因此不发生权利移转效力。被背书人因委任背书取得的票据权利,包括汇票上除转让以外的一切权利。
⑥设质背书。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经设质背书即取得汇票质权,有权行使汇票上的权利,收取汇票金额。由于汇票是无因证券,因而即使被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被背书人也可以提示付款;如果遭拒绝,被背书人也享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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