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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项福利措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很显然,保险金赔偿条件就是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意外事故致死亡或残疾的,而不论该事故是因公还是因私。吴某停工住院期间虽享受了工资福利待遇等等,但这些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必须履行之义务,是强制性规定。至于保险金,则是吴某根据保险合同应得的合法权益,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之,否则就构成侵权。况且在保险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保险金由公司转交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综上,公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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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

问答题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参考答案: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

问答题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该确定谁为受益人?

参考答案:杜女士应为受益人。理由有二:首先,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的行为导致其丧失李的“妻子”的身份,而杜女士...

问答题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有哪些?

参考答案: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般都是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对受益人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强...

问答题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购买股票获利应当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购买股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获利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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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在没有利用证券公司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职员能否对看好的股票进行投资?

参考答案:在没有利用证券公司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职员也不能对看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因为其在证券业任职,具有获取股票信息的天然优势...

问答题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赵某是否可以延期处理自己的股票?

参考答案:

赵某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可以延期处理自己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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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甲证券公司负责人要求赵某将以前投资的股票卖掉的行为是否属于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行为?赵某是否有权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

参考答案:证券公司负责人要求赵某将以前投资的股票卖掉的行为不属于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行为,而是遵守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一...

问答题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拥有其他公司的股票?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可以拥有其他公司的股票。

问答题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如果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乙公司股份30%时,并且继续收购,应当怎么办?程序是什么?

参考答案:甲公司应发出收购要约。程序是:(1)发出要约前的报告程序: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收购人应在报送其收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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