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9日至2003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3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所谓抵押期间,又称抵押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其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简言之,就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像规定保证期间那样对抵押权存续期间作出专门规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比如抵押期限。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届满后,抵押权继续存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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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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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若甲某无力偿还其对乙银行与丙某的借款,乙银行与丙某将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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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某是以食品厂的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根据《担保法》第38条、41条、第42条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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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信用社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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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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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效无疑。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抵押物范围的确定问题,即抵押物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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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1日,甲公司为装修地下商贸城,与乙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分别借给甲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对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乙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甲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0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乙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0万元和美元1万元。至2002年9月20日,甲公司欠乙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750万元、美元120万元。乙支行因此提起诉讼。另:地下商贸城是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甲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甲公司与乙支行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若此合同有效,其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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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本案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是甲公司对地下商贸城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出租权,系用益物权。《担保法》关于“抵押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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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银行支行因开展有奖储蓄业务,急需200台平价彩色电视,遂以提供平价彩电为条件,向其开户单位乙公司表示,可贷给其半年期借款500万元。乙公司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并将本公司与A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签订的购销铑粉合同(该合同从未履行)以及与B公司和外商签订的铑粉外贸合同当作自己公司内、外贸合同提交给甲支行,以购铑粉为名,向甲支行申请贷款。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支行向乙公司提供250万元贷款,用于购铑粉出口,如借方不能按期还款,贷方有权在担保单位存款账户内扣划,并载明,乙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累计完成900万元,利润累计43万元,购买铑粉数量为4公斤。乙公司持该合同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在合同担保栏内盖章。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按约为甲支行支付平价购买200台电视机的差价补贴,甲支行将借款划入乙公司帐户。乙公司收到借款后,分别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倒卖生丝以及支付贷款等。借款到期,乙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支行从丙公司帐户直接扣划33万元。丙公司认为借款双方互相串通欺诈保证人,遂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被扣划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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