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X 纠错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限制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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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A、货物于5月28日送交给船公司保管
B、货物于6月1日开始装船
C、货物于6月3日全部装完
D、货轮于6月5日起航

单项选择题

A、办出口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
B、租船,订舱
C、办理保险
D、承担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单项选择题

A、1995年
B、1992年
C、1993年
D、2003年

单项选择题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汉堡货物运输公约》

单项选择题

A、美国
B、日本
C、英国
D、意大利

问答题

试述“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参考答案:①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指,由遇难船舶的船长或救助人在救助行动结束后,根据救助取得效果的大小,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救助报酬金...

问答题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问对该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参考答案:①失应由卖方负责:根据CFR价格条件,卖方承担装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②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保险公司的责任是&ldquo...

问答题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参考答案:①本案原告于8月27日办理了货物保险手续,货损事故发生在8月30日,被告即保险人于9月30日才出具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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