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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农业用水转换还处于探索阶段,个别地区的农业用水转换也只是对农业用水交易市场的一种尝试。由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用水交易缺乏有力的支持,中国的水权制度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许多地方的水权尚不明晰,农业用水转换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规范,政府需要进一步对农业用水转换进行引导。
①明晰水权。实际上就是完善用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用水权主体(水权主体可以包括政府、企业、农民灌溉协会、用水组织、用水大户甚至个人),从现有的取水许可制度逐步向水权制度转变。
②加强对水权市场的规范。水权交易需要具备很多条件,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水权市场必须由政府加以规范,尽早出台《农业用水转换指导意见》,对水权转让的重要原则如转让期限、转让价格、水权持续获得的保证机制、特殊时期供水保证率和取用水优先顺序等进行规范。
③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加强农业和农民利益保护制度建设。
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转换价格机制。
⑤合理确定转换期限。
⑥规范用水转换协议文本,增加可操作性。用水转换协议是用水转换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文书,协议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全面,以利于实施。
⑦重视农业用水转换中的利益补偿。在农业用水转换中,如果具有取水优先权的上游地区是贫困地区,显著的地区差距以及农业节水投资巨大的特点,上游地区将会缺乏谈判积极性,即使达成合约,违约风险也很大,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利益补偿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和利益受损人口实行利益补偿。利益补偿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利益、给农户造成节水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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