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民商合一论所持的主要理由是,自19世纪以来所实施的自由经济政策允许每个人有从事商业与工业等有关工作的自由,某些商法也不一定仅对具有商人身份的人才能适用,商事纠纷更非商事法庭才能解决。
(2)民商分立论者所持的主张不外乎历史的与现实的理由
①认为商法的形成是历史的沿革,其法则是传统性的法则,不是说要废除即能将之消灭,也不是想民法化即能将之民法化的法则,况且这些商事法则只有特殊的商事法庭有能力了解与解释,而非一般司法法庭所能妥善适用,尤其商人间的纠纷一般法院更是无法解决。
②商法有其特殊性,如讲究行为之快速、交易之安全等,这些特征与民事法之力求稳重性与保守性都不相同。
有人认为,民法和商法之间根本不存在明确的划分,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划分越来越困难。民商合一是进步的趋势,特别是对于避免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是十分必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商法之与民法并列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它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法的商人法,而中国自古至今并无特殊的商人阶级;
B.法能否适应商事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与民商法是否分立无关,民法不能适应经济生活时也当改则改,商法的修订也未必跟得上形势;
C.国际化趋势要求民商法皆具国际性,而民商分立的商法中亦可有关于本国的特殊规定,因而国际性并非民商应当分立的理由;
D.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
E.人民平等,不应因人的职业或行为不同而特别立法;
F.人或行为均难作为区分商或非商的标准;
G.商法本无一定范围,又不能以总则一以贯之,且各国商法的内容很不一致,人为划定商法的范围正自取烦扰;
H.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国家,商法也不过是民事特别法,最重要的商事如买卖等仍多规定在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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