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的关系主要体现为:
(1)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要解决的主要是公司僵局问题,即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此时,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就成为公司法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
(3)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却处于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状态,或者是未陷入僵局的公司也可能因股东意见的分歧无法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因此当事人只能寻求司法救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才能依照法院的判决摆脱困境,顺利解散。司法解散是最终的救济方式,如果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克服此种困难,则不应采取司法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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