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2005年8月,某县地税局对本辖区内个体户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李某从2002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开始,既未建帐,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长期不纳税。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李某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等共计15900元。2005年9月1日,县地税局向李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05年9月10日前申报纳税,并处罚款1倍。李某按期申报缴纳了税款,但对罚款不服,未按规定缴纳罚款,于2005年9月6日向该县地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县地税局与李某协商,将处罚额度由15900元降低到5000元,李某仍不同意,县地税局遂强制执行,从李某的银行帐户上扣缴罚款5000元。

参考答案:

(1)县地税局与李某协商税务行政罚款额度,法律上是不允许的。税务机关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 税收行政管理职权,属于国家的行政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履行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国家行政机关只有履行行 政职权的义务,没有放弃的权利,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处分职权。某县地税局协商罚款额度,违背了依法行政的 原则,应当责令纠正。同时,这种协商做法,违反了不适用调解原则。
(2)案中县地税局向李某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正确的。涉案罚款金额15900元,应当履行行 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先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 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听证期满后作出处罚决定。
(3)某县地税局在李某申请复议期间对其罚款部分实施强制执行不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 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说明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果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但如果当事人提起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 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就应当停止执行。因此,某县地税局在李某申请复议期间对其罚款的部分予以强制执行 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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