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规定: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分别计算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应应当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承包单位两种情形发票均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列支,由于建筑劳务营业额不包括货物销售额,所以此部分货物销售发票不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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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商住一体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某公司开发一小区,小区中有临街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用房,总有21层的商住一体房屋一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把本属于一体的单位工程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分开如何确定非普通住宅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
上述单位工程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的规定,竣工结算只能为整栋房屋,不能将本单位工程中的商业和住宅分开结算工程造价,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栋房屋作为独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进行清算?有何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