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1)陶某将255条A品牌卷烟分两次一次性销售给林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无证批发烟
草制品违法行为,应由甲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26775元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陶某将35条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应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距案发时已经过2年,属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甲市烟草专卖局应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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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因为该县局对刘某实施了从重处罚,而刘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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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次35条,销售额1800元。
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种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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