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案中:
(1)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丁能够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因为丁对于上述情节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并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你可能喜欢
问答题
多项选择题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多项选择题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单项选择题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