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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财产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如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和古董等物品,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如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可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包括提供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对应的原值),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税法规定可以发现,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按照转让收入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往往会存在很大差异。
(2)转让限售股的税收筹划
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后获得流通权,并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完全上市流通的股票。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保存有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那么上述税法规定就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纳税人可以通过比较限售股原值和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之和是否大于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来决定是否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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