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红星税务所2006年5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新颖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6年5月16日,税务所对新颖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6年3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5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⑴、责令服装厂5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3000元罚款。2006年5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5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5年5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相关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5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6月2日税务所对服装厂采取了强制执行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该服装厂6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参考答案:

红星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①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 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②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 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5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而5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③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 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虽然没有缴纳罚款,但没有超过法定 的复议、诉讼期限,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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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责令吉贝港湾饭店2月25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0.5倍(1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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