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主要内容有:
(1)每教区应向地主征收济贫税。
(2)贫民救济应由地方分区主办,每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人,中央政府设立监督人员。
(3)有工作能力的贫民须参加工作,以工作换取救济。教区设有贫民习艺所供男女儿童习艺,教区也义务代为介绍工作,或配给原料与工具,强制生产。
(4)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救贫所收容救济,强迫其在所工作。有家者给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居住。
(5)人民有救济其贫穷家人或亲属的义务,贫民不能由家人或亲戚处获得扶养时才由教区救助;且救助对象也限于在该区出生者或最近在该区住满三年者。
(6)把贫民分为三类:体力健全者须强迫入“感化所”或“习艺所”工作;不能工作者包括患病者、老年人、残废者、精神病患者及需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们,令其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失依儿童包括孤儿、弃婴等则设法领养或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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