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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法的性质
①保险业法的本质属性是管理法
按公法、私法划分的标准,大体上凡规范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其基础者为公法;仅规范私人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者为私法。因此,从这一角度看,保险业法具有公法性质。
而综观我国保险业法,虽然包含有保险企业组织法、保险企业经营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法之内容,但均已不仅限于“公法化了的私法”,而体现出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且绝大多数之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因此,单就保险业法而言,其本性为体现国家干预的管理法或监管法。在监管法的视角,保险企业组织监管、保险企业经营监管构成了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②保险业法属于保险法范畴
尽管在有的国家,保险业法采单独立法模式,但我们通常仍将其与保险合同法一并视为保险法不可舍弃的两大主要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保险业法是与保险合同法一并被置于《保险法》中的,是《保险法》的组成部分。
③保险业法可归于商法范畴
单论保险业法的规范形式,是管理法,似属经济法范畴。如果从其内容来看,保险业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保险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规则,当属特殊的商事主体法。而就其行业性质而论,保险业法又常常被金融界视为与银行业法、证券业法并列的“三驾马车”之一,被纳入金融法范畴。在不同的视角,保险业法似乎有着不同的归属和身份。
(2)保险业法的内容体系
①保险监管法,主要规定保险监管体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
②保险组织法,也称保险企业法,主要规定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③保险经营法,即保险企业的经营规则,主要规定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偿付能力、经营风险、资金运用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④保险中介人法,也称保险辅助人法,主要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种类、资格及其行为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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