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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
(2)引起退伙的事由
引起退伙的事由包括法定退伙事由、因开除退伙、协议退伙和因单方面声明退伙四种情形,具体阐述如下:
①法定退伙事由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企业发生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上述退伙事由之一导致退伙后果的,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为退伙生效之日。
②因开除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合伙人除名的事由: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③因协议退伙
依《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合伙人退伙,如果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一般情况下,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生协议退伙的效力: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
B.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④因单方面声明退伙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我国允许合伙人单方面声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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