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收取租金的权利
收取租金是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出租人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处分所出租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只是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享有。出租人根据所有权既可以转让该房屋,也可以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他物权。出租人以上述方式处分房屋的时候,承租人无权干涉。但是出租人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权利。
(3)收回所出租房屋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或被解除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不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而由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房屋的,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可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和承租人仍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出租人利益的保障以及某些权利的行使都离不开承租人对房屋的合法利用,因此,出租人有权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你可能喜欢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