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2005年11月11日,建设部发布《木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自2006年3月1日实施,3.1.11条为强制性条文。改动的条文如下(编者注:下划线内容为改动处):3.1.1承重结构用材,分为原木、锯材(方木、板材、规格材)和胶合材。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分为目测分级规格材和机械分级规格材,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机械分级规格材强度等级分为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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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的4.1.7条,规定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的取值,γ0与设计使用年限有关。表4.2.1-5规定了对应于设计使用年限的强度调整系数。我发现,两者是互为倒数的,例如,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γ0取0.95,1/0.95=1.05,恰好为设计使用年限25年时的强度调整系数。由于设计时要求γ0S≤R,规范在这个地方是不是重复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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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理解,"不另行折减"并没有其他的含义,直接按照《抗规》的规定确定重力荷载代表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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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表10.1.5中,第2项"两端均设构造柱的剪力墙"取γRE=0.9,第3项"组合砖墙"取γRE=0.85,这两种墙应如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