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钢规》6.1.1条规定,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大于等于5×10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并未具体规定何种类型的吊车梁需要计算疲劳;6.2.3条规定了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和重级、中级工作制吊车桁架的疲劳可作为常幅疲劳计算,但需要考虑欠载系数;同时,6.2.3条的条文说明指出:"至于轻级工作制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以及大多数中级工作制吊车梁,根据多年来使用的情况和设计经验,可不进行疲劳计算"。至此,我们可以认为,规范的意思,是将进行疲劳计算的范围局限在"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和重级、中级工作制吊车桁架"。夏志斌《钢结构设计-方法和例题》一书指出,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和Q≥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应进行疲劳计算。然而,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中吊车工作级别的划分,中级(A4~A5)、重级吊车全部工作在6.3×10次以上,以此判断,中级、重级工作制吊车梁都属于应计算疲劳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规范6.2.3条的条文说明似乎是沿用88版规范的做法(该规范规定疲劳验算条件是应力循环次数大于等于10次),并未适应2003版的变化。徐建主编《建筑结构设计常见及疑难问题解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书中亦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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