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已承兑的支票丧失,失票人到付款社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支票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支票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信用社不予受理。
(2)付款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按规定审查无误并确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于登记支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保管。
(3)进入综合业务操作系统客户凭证挂失(6313)交易,对上述票据进行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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