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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1)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综合性规定
①土地利用与保护原则:我国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②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③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④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组织编制,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3)耕地特殊保护制度
①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③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④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
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严格控制建设用地
①实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②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制度: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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