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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的使用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省力原理。
(1)外力替代内力原理:在被动运动手法的力学系统中,使受术肢体环节产生被动运动的作用力,如果来自术者自身体内肌肉收缩所产生的力,对术者来说用的则是“内力”;而作用力来源于外界环境或物体,如重力、摩擦力、惯性力等,对术者来说用的则是“外力”。在施行被动手法时,可以充分运用本原理,通过一定的技巧,尽量地利用“外力”替代“内力”来完成整个手法动作的操作,以取得明显节省术者体力的效果。
(2)大力肌替代小力肌原理:对术者来说,其身体内力的大小在各个肢体环节中是有明显差别的,一般来说下肢的肌力大于上肢。腰背的肌力大于手臂。因此,我们把在同一人体中肌力较大的肌肉称为大力肌,肌力较小的肌肉称为小力肌。在施行被动手法时,当在受术者个体重量及其受术关节周围的病理性约束力较大的场合下,有时往往受操作者上肢肌力的限制不能完成操作,此时,可运用本原理,通过一定的技巧动作,利用大力肌代替小力肌来完成手法操作,从而达到举重若轻的目的。
例如:在施行低坐位颈椎拔伸法时,其对受术颈椎的牵引,向上是利用术者下肢由下蹲而直立时所产生的提升力;向下的拉伸力则来自受术者自身的重力作用,而此时术者双上肢无须主动用力,只要以较小的力保特住其对受术者头部的固定作用即可。再如,在仰卧位颈椎拔伸法中,对颈椎的拉伸力由术者的大力肌——腰背肌替代上肢肌完成,而相反方向的牵引力则依靠受术者身体的重量与床面的摩擦力,从而节约了术者的臂力,并省却了助手的人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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