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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79—1983年:推进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农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土地产权制度实现了由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转变。
(二)1984-1993年:稳定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确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被放在稳定土地承包期限,巩固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然后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制度框架下,解决土地承包经营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推行一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形式。
(三)1993年以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1993年以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是稳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做好延长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工作。“土地承包15年不变”是1984年被提出来的,通常这一提法被认作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对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是否还要继续实行家庭经营,决策者的意志很明确,强调家庭承包经营要长期坚持。为了与第一轮规定的承包期限衔接,1993年中共中央针对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这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开始。
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延长土地承包期后,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两田制”进行清理整顿;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这表明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并且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了充分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它明确强调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了此项流转权利包括继承、收益、做股、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权利及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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