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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3)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从人权的角度而言,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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