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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能够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普通债权是民法赋予一般意定之债或法定之债的权利人的债权,它的行使,以债的存在为要件。票据权利相对于普通债权,具有如下区别:
(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只依合法形式之票据,不问票据权利之成因。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定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3)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已履行对价义务或负担对价义务。
(4)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能
持票人有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行使追索权。票据法学上,把付款请求权叫做“第一次请求权”,把追索权叫做“第二次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是票据权利本身之功能。而普通债权,是一次性的请求权,没有追索权效能。
(5)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票据为完全证券、提示证券,票据权利自然有此特点。普通债权是民法赋予一般意定之债或法定之债的权利人的债权,它的行使,以债的存在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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