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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应获得平等待遇,即所有股东,不论大小,也不论持股的先后,他们在信息的获得、条件的适用、价格的提高以及出售股份的机会等方面均应被一视同仁。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即“全体持有规则”与“按比例接纳规则”。
①全体持有规则,是指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②按比例接纳规则,是指收购人采取部分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其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人必须按比例购买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的股票,而不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
(2)充分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又称透明原则,即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披露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①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也称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要约收购的义务。
②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收购人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持有或卖出)的主要依据。充分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防止某些人利用公司收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③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应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并公告,以供股东参考。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披露存在的利益冲突。这是防止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谋取私利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一种有效监督方式。
(3)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人慢走规则中。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购人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暂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这有利于社会公众投资者作出证券投资决策,由于证券法对收购人采取慢走规则,社会公众投资者不仅有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而且有一定的时间可能进行买卖。
(4)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各国证券立法的重点之一,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也不例外。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各国的收购立法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制要约收购;二是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达法定比例后继续收购时,必须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份持有者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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