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3日晚7时至10时,两名狂徒在A 县仙台镇至同店村5公里的乡村土路上,自向东,接连抢劫了14名路人,其中杀死2人,刺伤9人,抢劫现金7800元,自行车3辆A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数名刑警迅速赶赴案发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线索源源不断地汇集到专案组:两名凶手一高一低、一胖一瘦,其中瘦小的凶手头上缠有白布条经分析,参战民警认为:头上缠有白布条的凶手,要么近期丧亲,戴着孝;要么头上有伤疤,受害人认出。
排查方圆数十里最近办过丧事的家庭,没有符合凶手特征的男青年。2月6日,正当民警们为件焦虑之时,一个村办诊所的医生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与仙台相邻的和隆县孟寨乡小王庄村周某,前不久在邻村看电影时额头被人打破,曾在他那里包扎。
民警驱车快速赶到和隆县孟寨乡派出所。派出所证实了村医生提供的线索,并介绍了周某的有情况:周某,男,19岁,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寻访受害人,证实凶手的特征与周某相似。
2月8日夜,A 县数名民警在B 县公安局配合下,将周某抓获,第二天早上押回A 县公安局。押回A 县的当天晚上,A 县公安局组织民警突审周某。周某拒不招供,并详细陈述了自己2月3日那天的活动情况。
突审民警没有急着按周某的叙述去调查,相反,认为周不老实是因为审讯力度不够。随后的提审中,各位民警拳打脚踢,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并用,加大了“审讯力度”,逼周招供。2月11日,周某终于承认系列抢劫杀人案是自己所为。当日,公安局对周执行了刑事拘留。受害人提供了两名凶手,那么周某和谁一起做的案呢?A 县公安局决定继续提审周某。深知审讯厉害的周某未等民警们动用刑具,便痛哭流涕地供出了同案的“真凶”。
1998年5月6日深夜,周某的同案“真凶”周某乙被A 县警方刑事拘留。周某乙,男,19岁,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B 县孟寨乡小王庄村农民。
事后记者采访时,周某乙坐在家里缓缓地、一字一句地叙说:“问过我的姓名,他们(警察)又突然问我抢劫杀人的事,我说没。他们就用拳击我的头,用脚踢我的腿。我还说没,他们就用皮带抽我。我仍说没,他们又换成三角带抽我。我大哭,他们不让,用一根竹竿敲我的腿,到了中午,我仍说没有杀人抢东西,他们生气地走了,给我戴上背铐和脚镣。”
“下午,他们又审了,边打边问我杀了人没,我说没。夜晚,他们接着打,并告诉我,说吧,有人说你与他一起抢劫杀了人。我问谁,他们停了一会儿,问,认识周某吗?我说不认识。他们一听说我不认识周某,就拿出一个黑摇把电话,一人用电线绑住我的两个小拇指,一人摇,我浑身麻疼,后来昏了过去。他们用凉水把我泼醒,再摇电话。边摇边问我杀人抢劫没。我说我杀人啦,抢啦!他们都笑了,又问我和谁一起,我说不知道。他们又要摇电话,我吓哭了,问他们,您说我和谁在一起呀?他们说,你是不是和周某在一起?我说不知道周某是谁,后怕他们再摇电话,就说是哩,是哩。后来他们告诉我周某就是我们村的周某…一”。经过多次提审,在审讯人员的提醒下,5月12日,周某乙终于彻底交待了“作案过程”。
公安民警根据二周的供词,在周某乙的家中找到了凶器,一把西瓜刀及抢劫的一辆自行车,又在周某家找到了抢来的皮鞋。二周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A 县公安局立即带二人到案发现场模拟作案动作和作案过程,请受害人当场指认,并录了像。
1998年5月24日,A 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将周某、周某乙批捕。
周某的父亲和周某乙的父亲委托B 县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宗康为辩护律师,替儿子辩护。二位辩护律师经过多方调查走访,认定此案是一起冤假错案,因为案发当晚,行为主体不在作案现场,证据有:
一、从调查小王庄村群众王新、王付庭、王新之母得知,1998年2月3日,王新2月2日结婚,3日晚上请村上群众来喝喜酒。从7点左右开始,先后到场9人,有付庭、周某乙、周安红、王伟和、王田东、王桂阁、王桂林、唐耀东、郭随红等。从晚上7点喝到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周某乙未离现场一步……
二、A 县刑侦人员从周某乙家提走的飞鸽自行车,经村民陈瑛、李营证明,是周某乙家自己的自行车,有自行车发票为证。
三、从周某乙家提取的西瓜刀,周某乙父母证明此刀是1998年春节周某乙出外打工,因故十多天后返回家时买的。3月份从外地购的新刀怎会成为2月3日作案的凶器呢?
四、从调查斗沟陈村陈国钦、陈俊臣、王欠娃夫妇以及小王庄村马雪琴等证实,周某在2月3日下午7点左右,同其父母在杨文进村东头加工小麦。
1999年9月,两个在C 市抢劫、杀人的凶手史某、朱某落网后,向市公安局供出了1998年2月3日,曾在A 县仙台镇抢劫、杀人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已被关押了1年零8个月的周某和1年零5个月的周某乙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A 县有关部门领导的劝说下,周某和周某乙的父亲与A 县公安局和A 县人民检察院达成了赔偿协议,二周各得赔偿金3万元。
1999年11月20日,市人民法院对造成“2.3”冤案的直接责任人A 县公安局刑侦四中队民警蔡某、队长兰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负有领导责任的刑侦大队副队长胡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副队长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