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2006年8月6日,李某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在A公司的股权以22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朋友,A公司于当月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妻刘某知悉后,以该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
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争议的财产,如果没有刘某的同意,则构成无权处分。除非刘某事后予以追认,否则该协议无效。遂判决:被告同第三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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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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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的妻子有权分割这套住房吗?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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