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合法。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为30万元,25万元的定金在此限额之内。
2、不合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同意乙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同意也不具备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3、可以成立。
虽然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明确的,但原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显然低于甲公司因对方违约造成的50万元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能依法成立。
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依据我国《担保法》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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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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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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