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3)房屋分层分户图2份;(4)房屋权属证书;(5)商品房购售(销)合同;(6)购房发票(核原件留存复印件);(7)维修基金收据(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证明;(8)契税发票;(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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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原址拆除房屋,其无房屋权属证书或为空地的,应由现申请人开具承诺证明。
原址拆除房屋,新建房的,应先申办房屋权属灭籍。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与公章不符,应由工商局、国资委或体改委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
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办证地址不一致的,应由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物业用房及公用设施在登记中只登记不予发证。
独立栋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按不同的用途分开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县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经市规划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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