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出口企业从列名钢铁生产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应于“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列名钢铁企业据以办理免抵税手续。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申请: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1)与列名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列名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列名企业开具的发货单或发货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5)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以上2—4项数量如超过两份,则需提供明细表,分别列明号码及数量或数量、金额。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核销: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管书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须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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