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这个问题前一问涉及到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及拖欠结算款利息的起算期问题,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时间要求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当事人采用的是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1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后,28天内发包人未回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则从第29天开始计算结算款的利息。
至于工期奖,发包人事先已经承诺承包人提前竣工将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有书面文件可以证明,如果承包人确实已提前竣工,则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奖,发包人如果不愿意支付,则属于违约行为,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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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包干价,设计变更部分价款可调整,施工企业参与了投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价款低于中标价。请问:
1.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黑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差额?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发出的索赔函件,业主基本都未回复,28天后能否按业主视为确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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