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景县刘某于2004年5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从事烟、酒、副食经营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10月,刘某购进了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经销,被景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经查证,刘某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白酒20件,以9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5件,获利150元。景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等合法要求,景县工商局随即对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县工商局的做法有两处错误。
1、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错误。《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刘某是个体工商户,应被视为公民身份,景县工商局对刘某处以1000元罚款应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处罚存在错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厂名、厂址的,工商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景县工商局没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没收尚未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的处罚是错误的。
你可能喜欢
问答题
有4名消费者前往A县工商局申诉,申诉事由分别是:
(1)购买手机1年半后,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不予免费修理。
(2)已在经营者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诉,且已受理。
(3)购买临时摊点的假毛衣,现已无法找到该摊点。
(4)在某超市购买电视机一台正常使用,听其它消费者说该超市卖伪劣电视机。对上述申诉,工作人员进行了受理。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
某市工商局2006年分别于3月1日、3月12日、3月28日共计三次接到消费者关于电线电缆质量问题的申诉,经查证均属实。于是市局决定对辖区流通环节电线电缆进行一次不定向监测。
市局与该市一检验机构(有资质)口头达成承检协议,3月29日,市局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因该检验机构当天较忙,市局告知不用该单位抽样人员参加),对辖区流通环节电线电缆进行抽样,共抽样12组并于当日将样品送该检验机构。4月2日,市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7组样品不合格。4月10日市局将7组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及结果送达被监测单位,4月26日在被监测单位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市局决定对不合格商品立案调查并采取扣留措施。
问答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