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⑴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不得低于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5次/月。
⑵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副职领导不得低于8次/月。
⑶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10次/月。
⑷各生产矿井领导要有中、夜班下井要求,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⑸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局)、煤矿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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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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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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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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