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风险的高低,确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方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规定:
第一类勘查高风险的矿产(如铜、铅、锌、钨、锡、锑、金、银、萤石、宝玉石等79个矿种),可按申请在先(即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二类勘查低风险的矿产(如煤炭、油砂、铁、石墨、磷、石膏、泥灰岩、粉石英、高岭土、花岗岩、矿泉水等86个矿种),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三类勘查无风险的矿产(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砖瓦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等5个矿种),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而不设探矿权。
主要有批准申请(申请在先)、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五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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