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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是指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在民法与商、法之间呈现出来的一种“互化”的趋势。“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对商法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随着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互相渗透或交融,民法规范吸收了许多商法理念、原则、规则和惯例,并将调整范围扩充到传统商事领域,日益商法化后的民法已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2)与民法商法化相适应,由于商人特殊地位的消失,商法也日益变成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行为的法律,从而使得商法规范具有民法规范的特征。
(3)商法与民法之间相互同化的现象,确实使传统民商法之间界限趋于模糊,但是,这一变化并未导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丧失,而只是使两者之间的传统界限产生了新的变化。
综上,所谓“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民商法现代发展趋势,只不过说明了同属私法领域的这两大相近法律部门相互影响而已,并不能改变商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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