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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民事责任
证券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证券立法或者合同上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当事人的损失为目的,它是一种补偿性的财产责任。在我国,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返还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我国《证券法》第232条和《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即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同时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在设计证券法责任体系时遵循的原则是:民事赔偿为一般,行政或刑事惩罚为例外;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2)证券行政责任
证券行政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出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或暂停证券业务、暂停或取消发行、上市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执照、吊销违法人员资格证书、市场禁入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充分反映了其证券行业管理法的本质。
(3)证券刑事责任
证券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已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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