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L.扩大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1943年,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对国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国府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条款,恢复了1931年以前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并作了扩充,规定国民政府的法律。命令均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 (2)提高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地位。规定五院院长、副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国民党中执委会从国民政府委员中选任,非国民政府委员不得任五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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