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赵某于2012年12月20日入职甲公司,任人事部经理。甲公司于每月最后一日发放其当月工资。2013年2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结算工资时甲公司打算按月薪3500元的标准结算赵某2月份的工资,赵某认为其月薪应为60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13年2月28日,赵某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甲公司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月25日的工资5241.38元。赵某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为证。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二项约定“乙方(赵某)月工资6000元”。甲公司主张,赵某月薪35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每月工资6000元”是赵某利用职权之便事后添加上去的,该劳动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但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赵某添加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内容,仅提交了有赵某签名的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的《工资表》作为证据。该工资表显示2012年12月,赵某实发工资为1286元;2013年1月,赵某当月工资3500元(包括:基础工资1100元、岗位工资800元、加班费1600元)、补发工资60元,另发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补助1016元,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4576元。

参考答案:

赵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其月工资6000元。虽然甲公司主张该工资标准系赵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事后添加上去的,但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劳动合同也无明显添加、修改的痕迹,因此劳动合同记载的内容应予采信。虽然甲公司提交的有赵某签名的《工资表》,显示赵某该两月的工资核算方式及数额均与劳动合同的记载不一致,但《工资表》的记载内容仅能证明甲公司实际支付给赵某的数额,不能排除在《工资表》之外甲公司尚有其他支付凭证未予提供的合理怀疑,因此《工资表》并不能作为认定赵某工资标准的唯一依据。综上,赵某的工资标准应以月薪6000元认定为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故甲公司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赵某2013年2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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