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赵某于2012年12月20日入职甲公司,任人事部经理。甲公司于每月最后一日发放其当月工资。2013年2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结算工资时甲公司打算按月薪3500元的标准结算赵某2月份的工资,赵某认为其月薪应为60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13年2月28日,赵某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甲公司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月25日的工资5241.38元。赵某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为证。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二项约定“乙方(赵某)月工资6000元”。甲公司主张,赵某月薪35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每月工资6000元”是赵某利用职权之便事后添加上去的,该劳动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但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赵某添加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内容,仅提交了有赵某签名的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的《工资表》作为证据。该工资表显示2012年12月,赵某实发工资为1286元;2013年1月,赵某当月工资3500元(包括:基础工资1100元、岗位工资800元、加班费1600元)、补发工资60元,另发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补助1016元,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4576元。
赵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其月工资6000元。虽然甲公司主张该工资标准系赵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事后添加上去的,但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劳动合同也无明显添加、修改的痕迹,因此劳动合同记载的内容应予采信。虽然甲公司提交的有赵某签名的《工资表》,显示赵某该两月的工资核算方式及数额均与劳动合同的记载不一致,但《工资表》的记载内容仅能证明甲公司实际支付给赵某的数额,不能排除在《工资表》之外甲公司尚有其他支付凭证未予提供的合理怀疑,因此《工资表》并不能作为认定赵某工资标准的唯一依据。综上,赵某的工资标准应以月薪6000元认定为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故甲公司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赵某2013年2月的工资。
你可能喜欢
问答题申请人赵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装配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每月工资1600元,以每天完成定额任务为支付前提,工作时间由赵某灵活处理,只要完成定额任务即可,不需要加班。同时,该公司向赵某发放了《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明确要求赵某须每天至少完成200个配件的装配工作。20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该公司决定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赵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6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062元。赵某主张,公司给其确定的定额200件过多,要完任务每天都必须加班1小时,且在职期间其实际每周上班6天,该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因此要求该公司补发上述加班工资。公司辩称,装配工作以完成定额任务为准,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赵某自行掌握工作时间,且工作量及工作标准已经通过《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告知赵某,赵某实际上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另,该公司对赵某主张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
问答题申请人赵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装配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每月工资1600元,以每天完成定额任务为支付前提,工作时间由赵某灵活处理,只要完成定额任务即可,不需要加班。同时,该公司向赵某发放了《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明确要求赵某须每天至少完成200个配件的装配工作。20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该公司决定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赵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6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062元。赵某主张,公司给其确定的定额200件过多,要完任务每天都必须加班1小时,且在职期间其实际每周上班6天,该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因此要求该公司补发上述加班工资。公司辩称,装配工作以完成定额任务为准,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赵某自行掌握工作时间,且工作量及工作标准已经通过《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告知赵某,赵某实际上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另,该公司对赵某主张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
问答题申请人赵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装配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每月工资1600元,以每天完成定额任务为支付前提,工作时间由赵某灵活处理,只要完成定额任务即可,不需要加班。同时,该公司向赵某发放了《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明确要求赵某须每天至少完成200个配件的装配工作。20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该公司决定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赵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6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062元。赵某主张,公司给其确定的定额200件过多,要完任务每天都必须加班1小时,且在职期间其实际每周上班6天,该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因此要求该公司补发上述加班工资。公司辩称,装配工作以完成定额任务为准,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赵某自行掌握工作时间,且工作量及工作标准已经通过《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告知赵某,赵某实际上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另,该公司对赵某主张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
问答题赵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赵某每月工资8000元。2013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发生争议。赵某认为,其累计工作时间12年,依法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8000÷21.75*20x300%)。但赵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工作年限。公司辩称,赵某入职时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材料,公司不清楚其有12年的工作年限,故在2013年其入职满1年后才开始安排其休年休假,有考勤记录为证。考勤记录记载赵某2013年休年休假5天,赵某对考勤记录予以确认。
问答题赵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赵某每月工资8000元。2013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发生争议。赵某认为,其累计工作时间12年,依法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8000÷21.75*20x300%)。但赵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工作年限。公司辩称,赵某入职时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材料,公司不清楚其有12年的工作年限,故在2013年其入职满1年后才开始安排其休年休假,有考勤记录为证。考勤记录记载赵某2013年休年休假5天,赵某对考勤记录予以确认。
问答题赵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装卸工作。甲公司经审批对赵某所在装卸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013年12月31日,赵某向公司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请求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赵某称,其在职期间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为200小时,且法定节假日每天均工作8小时。该公司对赵某的工作时间认可,但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制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张某的小时工资为30元。
问答题赵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装卸工作。甲公司经审批对赵某所在装卸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013年12月31日,赵某向公司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请求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赵某称,其在职期间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为200小时,且法定节假日每天均工作8小时。该公司对赵某的工作时间认可,但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制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张某的小时工资为30元。
问答题赵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装卸工作。甲公司经审批对赵某所在装卸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013年12月31日,赵某向公司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请求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赵某称,其在职期间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为200小时,且法定节假日每天均工作8小时。该公司对赵某的工作时间认可,但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制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张某的小时工资为30元。
问答题2012年12月,陈某受聘于某家政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月,家政公司派陈某到客户家中从事护理工作,家政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聘请母婴护理员服务合同。陈某在客户家中工作期间,工资由家政公司发放,并须遵循家政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2013年5月,家政公司以陈某私自给客户催乳为由口头将其辞退。陈某认为,家政公司属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家政公司则认为,其与陈某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解雇陈某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陈某遂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确认其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家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问答题李某在2012牟5月10日进入甲公司上班,并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到期时间为2014年5月9日,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4500元。李某任职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制度执行考核等管理。入职后,李某因管理不善,同时不注意管理方法,多次引起公司员工不满,并向公司总经理反映情况,导致公司部分员工因此离职,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为此,甲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趁公司年终总结时,书面通知李某:因你管理方法简单,缺乏与同事沟通协调能力,不能胜任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岗位,公司决定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公司财务部结算工资并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