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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制造和销售业务。2016年11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小汽车1辆作为董事长的座驾,海关审定的货价100万元,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5万元、运输费和保险费共10万元、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5万元。
(2)将自产的1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元/辆(不含增值税,下同),平均销售价格14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2万元/辆。
(3)接受乙公司委托加工汽车电池,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3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0万元,甲公司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销售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51万元,另收取手续费3.51万元,代办保险费10万元。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关税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A.(351+3.51+10)×5%=18.23(万元)
B.(351+3.51+10)÷(1+17%)×5%=15.58(万元)
C.(351+3.51)÷(1+17%)×5%=15.15(万元)
D.(351+3.51)×5%=17.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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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制造和销售业务。2016年11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小汽车1辆作为董事长的座驾,海关审定的货价100万元,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5万元、运输费和保险费共10万元、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5万元。
(2)将自产的1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元/辆(不含增值税,下同),平均销售价格14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2万元/辆。
(3)接受乙公司委托加工汽车电池,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3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0万元,甲公司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销售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51万元,另收取手续费3.51万元,代办保险费10万元。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关税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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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制造和销售业务。2016年11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小汽车1辆作为董事长的座驾,海关审定的货价100万元,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5万元、运输费和保险费共10万元、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5万元。
(2)将自产的1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元/辆(不含增值税,下同),平均销售价格14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2万元/辆。
(3)接受乙公司委托加工汽车电池,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3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0万元,甲公司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销售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51万元,另收取手续费3.51万元,代办保险费10万元。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关税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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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制造和销售业务。2016年11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小汽车1辆作为董事长的座驾,海关审定的货价100万元,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5万元、运输费和保险费共10万元、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5万元。
(2)将自产的1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元/辆(不含增值税,下同),平均销售价格14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2万元/辆。
(3)接受乙公司委托加工汽车电池,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3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0万元,甲公司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销售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51万元,另收取手续费3.51万元,代办保险费10万元。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关税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不定项选择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6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取得财政部门规定专项用于科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
(2)销售费用95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3)该企业于2014年2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境内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包括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银行罚息20万元。
已知: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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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6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取得财政部门规定专项用于科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
(2)销售费用95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3)该企业于2014年2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境内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包括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银行罚息20万元。
已知: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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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6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取得财政部门规定专项用于科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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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企业于2014年2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境内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包括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银行罚息20万元。
已知: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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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6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取得财政部门规定专项用于科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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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企业于2014年2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境内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包括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银行罚息20万元。
已知: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