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周保国早年丧妻,有长子周明、次女周梅和三子周新。周明、周梅已结婚,周梅在外地居住,周新只有14周岁。周保国、周新和周明夫妻共同生活。周保国因偏爱儿子,于200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周明与周新继承。但周明在其妻挑唆下,对周保国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周保国被迫搬到外地周梅家居住,受到周梅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周梅,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周新。2003年8月周保国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周新和同学打架致残,周明对周保国的病情毫不关心,周保国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周梅1人继承。周保国去世后,周明持其父自书遗嘱,周梅根据周保国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答题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 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 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 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 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 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