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并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入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财。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集成电路模块30余次,总价额达人民币297万余元。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杨翔安受贿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问答题
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尸体旁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钮扣。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
(2)对现场遗留头发经法医鉴定为张某头发。
(3)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双刃匕首上有血迹,该血迹经法医鉴定与被害人李某的DNA相同。
(4)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服钮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问答题甲在建房时剩余5000块红砖,而刚好乙也要建房,于是甲将这些砖头转让给乙,口头约定按市价每块0.2元计算。一年后,乙仍然没有还款。甲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款1000元,并提供了证人关于砖头数量的证明。而乙辩称这些砖头数量不错,但红砖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块只有0.15元,而甲在起诉时并未提供砖头价格的证明,乙也未提供砖头价格的证明。